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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信用修复规范的推行策略》的公告

点击数:1574 发布时间:2025-07-03 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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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信用修复规范的推行策略》的公告

国办发〔2025〕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健全信用修复规范的推行策略》已经国务院赞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5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健全信用修复规范的推行策略

为进一步健全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规范,更好帮助信用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拟定本推行策略。

1、统一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各类公共信用信息。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统一标准公示本部门业务范围之内的公共信用信息,原则上不再公示本部门业务范围以外的信息。

2、健全失信信息分类标准。失信信息分为“轻微、一般、紧急”三类。轻微失信信息可以不予公示或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为3个月;
一般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3个月,最长为1年;
紧急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1年,最长为3年。各范围具体分类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拟定并在“信用中国”网站统一发布。法律、行政法规对失信信息公示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明确信用修复申请途径。最短公示期满后方可申请信用修复。“信用中国”网站同意包含行政处罚、紧急失信主体名单、异常名录等在内的各类需要信用主体主动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市场监管范围信用修复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根据国家统一规则办理。各地要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置信用修复线下服务窗口,帮助信用主体填报申请材料。

4、简化信用修复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含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和信用承诺书。鼓励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本部门信息管理软件直接获得证明材料。鼓励推广“两书同达”模式,即向信用主体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列入紧急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书时,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确保信用主体第一时间知道信用修复有关政策。

5、压实信用修复办理责任。“信用中国”网站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根据“哪个认定、哪个修复”原则,准时推送给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修复。对已经打造信用修复规范和信息管理软件的部门和单位,有关系统要与“信用中国”网站深度联通;
对尚未打造相应规范和系统的部门和单位,“信用中国”网站为其开设账号,由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办理修复。

6、明确信用修复办理期限。“信用中国”网站一般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信用修复结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信用中国”网站推送的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不是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修复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因案情复杂或需进行核查,不可以在规按期限内作出办理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7、同步更新信用修复结果。信用修复后,行业主管部门准时在本部门网站停止公示有关失信信息,同步向“信用中国”网站提供信用修复结果;
“信用中国”网站同步停止公示有关失信信息,并将信用修复结果反馈申请人;
有关部门更新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解除相应失信惩戒手段。“信用中国”网站统一大全、每天更新、准时共享各类信用修复结果,并为信用主体提供信用修复决定书下载服务。

8、完善异议申诉处置机制。信用主体对信用信息公示内容、公示期限、信用修复结果等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直接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起异议申诉。“信用中国”网站收到异议申诉后,准时推送给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健全异议申诉处置机制,准时处置异议申诉,并将申诉处置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

9、协同推进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高效修复信用。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实行期间,企业持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同和解协议的裁定书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暂时屏蔽有关失信信息、添加声明、更新信用评价结果等多种方法积极帮助企业暂时恢复信用,并将有关信息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暂时解除相应失信惩戒手段,推进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顺利实行。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实行完毕后,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重新评定企业信用情况,准时更新信用信息,并向“信用中国”网站共享更新后的信用信息,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进步。在“信用中国”网站设立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信用修复专区,为企业提供信用修复服务。

10、规范征信机构用信用信息行为。征信机构商品和服务涉及已修复、不再公示的失信信息的,应当与“信用中国”网站维持一致。“信用中国”网站与征信机构打造信用修复结果共享机制,达成信用修复结果在征信机构同步更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通报更新不准时的征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大对征信机构的监管,督促征信机构强化征信业务全步骤数据水平管控,提高数据准确性、准时性,严厉打击有偿删除、公示不真实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各有关部门要做好信用修复有关规范规定立改废释工作,根据“信用中国”网站数据标准建设健全本部门信息管理软件,按期核实信用修复结果准确性。国家进步改革委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大对信用修复工作的统筹协调,根据“高效办成一件事”需要,在受理办理、更新反馈、异议处置等工作中强化协同,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明确信息共享范围、方法、频次,按期拓展信用修复工作效果评估,重大事情准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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